法规制度
成都医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19-04-11 16:17 来源: 浏览:

 

 

 

 

 

 


成医〔201971

 

 

关于印发《成都医学院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DBSTEP_MARKFILENAME=-7790518022074119786docMARKNAME=成都医学院USERNAME=黄明旭DATETIME=2019-04-08 16:11:40MARKGUID={C97668C6-571D-4CCB-B629-D1D3EFFF9D2B}《成都医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经学校2019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成都医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成 都医 学 院

 

201943

 

成都医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促进学校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运行风险防控常态化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根据学校治理结构、管理体制等有关内部环境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遵循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效率、保证质量的原则,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全面领导下,实行校长直管、有关校领导协管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审计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学校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学校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学校党委、校长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学校审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及上级部门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部门、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及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做到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审计方法与程序、人员分工、进度安排以及工作措施和注意事项等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方案作必要调整。

实施审计前,审计处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

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

第十七条  建立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机制,由未参与审计项目实施的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实施过程及审计报告进行质量复核。

第十八条  经审计质量复核后,审计组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连同支撑材料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审计组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并报学院分管校领导审批,送达被审计对象。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根据《成都医学院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向学校党政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机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医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院纪监审2014177)同时废止。

 

 

 

 

 

 

 

 

 

 

 

 

 

 

 

 

 

 

 

 

 

 

 

 

 

 

 

 

 


抄送:校领导。

成都医学院办公室                           20194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