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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成医委﹝2016﹞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地方属公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成都医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担任实职的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正职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二条所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学校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规范有序、任中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采取适当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对重点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后未满一年的离任领导干部,可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但应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学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门报请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审计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内审协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评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国家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学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国资、计财、审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职能部门。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领导和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文件;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讨论重要问题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草拟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草拟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末,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审计职能部门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党委组织部门的书面委托组织实施。
因特殊需要进行干部岗位调整的,党委组织部门也可直接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审计职能部门委托审计任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遵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学校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本部门(单位)组织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四)本部门(单位)组织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
(五)本部门(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七)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八)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限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安排,提前10天向审计职能部门出具《成都医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委托书要写明委托审计的目的、被审计人员的任职情况、审计重点、内容、范围、起止时间及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职能部门根据委托立项,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经委托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职能部门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计公示并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收集审计资料、召开审计进点会、实施审计程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职能部门应提前3日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如遇特殊情况,经校主要领导批准,审计职能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要求,在审计工作开始后规定时间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其基本内容包括:
1、任期内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及人员构成情况;本单位管理、教学、科研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3、任期内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4、任期内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
5、任期内部门(单位)的重要经济决策及效果、效益情况;
6、任期内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安全完整情况;
7、任期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廉洁从业(从政)的情况;
8、任期内的主要成绩、问题与建议或拟整改措施。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任期内部门(单位)组织结构、规章制度;
2、任期内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年度经费预决算等相关资料;
3、任期内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记录)、经济合同(协议)等资料;
4、任期内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等相关资料;
5、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6、审计组要求填列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文书;
7、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职能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与党委组织部门联合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审计进点会并做述职。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
第二十七条 审计职能部门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分管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审计职能部门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职能部门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党委组织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组织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四)审计评价;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分管领导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后,审计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审计职能部门应当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审计结果,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党委组织部门,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申诉;审计职能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职能部门。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审计职能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建议由组织的权利机构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应当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并协助其落实;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通报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计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党委、行政,提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6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情况下,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职能部门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学校除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直属、附属单位的委托审计费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外,其他委托审计费用由学校审计职能部门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审计职能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成都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