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医〔2019〕72号
关于印发《成都医学院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成都医学院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经学校2019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成都医学院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成都医学院
2019年4月3日
成都医学院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项目档案,是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实施审计工作形成的审计档案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归档保管,学校保留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材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
第六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采取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并实行按性质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位排列的立卷方法,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审计档案立卷完成后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七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审计档案的范围
第九条 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等;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审计证据(含承诺书、与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等;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批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移送处理书、审计整改清单、审计整改结果清单等;
(四)其他备查性文件材料。
第十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应以结论性、证明性、立项性、其他备查性文件材料四个单元为序排列: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编目、装订参照《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执行。
第四章 审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 审计处设兼职档案员一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编号、归总,并于每年6月完成上一年度审计档案的归档工作,移交学校档案馆。电子版审计档案应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按年度、分类别进行数据归总,拷贝交由兼职档案员统一作数据备份。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由内部审计机构和学校档案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根据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并按有关规定明确标识。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范围,一般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审计处以外的单位查阅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必须经审计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医学院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定》(院纪监审〔2014〕179号)同时废止。
抄送:校领导。
成都医学院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印发